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2017年2月28日由北京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支持中国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开展的主要活动有:“国宝艺术团”,“未名骏马闯艺坛”,“阳光少年”公益活动。 近年来基金会的主要工作致力于“阳光少年”公益活动:目前向北京三十多所中小学,向广东、河北、河南等十几所中小学校和机构捐赠“阳光与少年”启蒙教育丛书、“阳光少年”徽章和手册;在北京丰台区举行了“新国学启蒙教育基地”揭牌仪式;支持第十六届全国校园春晚大联欢“魅力校园”;在北京国际标准舞学院设立了奖学金;资助“中国少年京剧团”京剧《新三字经》;支持在河南省汝南县开展公益活动和举办研讨会;在甘肃省兰州市西果园乡中心小学、新疆阿勒泰地区喀纳斯蒙古小学、禾木乡小学生家的院子里,开展了“阳光少年、铸梦蓝天”航空科普文化(纸飞机公益活动);主办了由魅力校园承办的《星光耀香港》第40届全国校园综艺盛典活动;在通州区和多家单位联合主办了由陈爱莲先生领衔主演的《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大型传统舞剧红楼梦公益惠民演出活动;由北京各省市驻京机构商务协会旗袍文化工作委员会发起、由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主办的全民参与《旗袍美丽世界—我和我的祖国》大型公益庆典活动等;由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国家图书馆、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杭州小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举办“放飞爱心·书送希望——小码王专项公益基金成立暨图书公益启动仪式。共同启动了“小码王专项公益基金”,助力贫困地区科技教育发展,着力解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匮乏,推动教育均衡化;由民进北京市委与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小码王专项公益基金》赶赴黔西南州安龙县五中、六中开展“同心·彩虹行动”图书捐赠仪式。
同时基金会在文化、教育领域中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设立专项基金。目前设立的有《不忘初心》秦腔交响诗剧目专项基金,《旗袍文化专项基金》,《小码王专项公益基金》等。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愿意与社会爱心人士和有关单位,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推广教育文化领域公益活动做出贡献。


目前基金会的主要工作方向:主要是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中进行传统文化的传播和推广,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设立专项基金等等。策 划和举办“阳光少年”公益活动,加强和推广青少年的传统文化教育和道德教育。进行新蒙学策划和开展,促进少年儿童的全面发展,是“阳光少年”公益活动的深化。积极联合各界,拓展国内和国际文化艺术公益合作渠道,拓宽公益视野,分领域分层次的举办丰富多彩 的公益活动。使基金会为中国文化和教育事业的繁荣发挥更大的作用。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金成建国五号21层 2320单元2321单元
电话:65286531
邮箱:gzxjjh@163.com
微信公众号:gzxjjh,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 2010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1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2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3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4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5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6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7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8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8年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 2018年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 2019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19年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 2019年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 2020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20年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 2020年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 2021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21年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 2021年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 2022年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 2022年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 2022年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基金会名称 |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 登记证号 | 53110000563602291R | |||
业务范围 | 资助奖学助学、青少年道德教育、文化研究、传统文化普及与推广等教育、文化领域公益活动。 | |||||
成立时间 | 2010年12月7日 | 业务主管单位 | 北京市民政局 | |||
理事长 | 高飞 | 原始基金数额 | 200.00万元 | 基金会类型 | 慈善组织(非公募基金会) |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金成建国五号21层 2320单元2321单元 | 邮政编码 | 100022 | |||
联系电话 | 010-65286531 | 网址 | www.gzxcaf.org |

项目 | 数额 |
上年度基金余额 | 2,203,821.72 |
本年度总支出 | 557,331.11 |
本年度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 | 196,228.00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 3450.00 |
行政办公支出 | 38195.26 |
其他支出 | 319,457.85 |
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基金余额的比例 | 8.90% |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 | 7.47% |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中国传统文化,支持中国教育事业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邹斌先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注: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金成建国五号21层2320单元2321单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奖学助学、青少年德育教育、文化研究、传统文化普及及推广教育、文化领域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二)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实力,愿意为基金会发展做出贡献;
(三)拥护本章程,志愿服务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增值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100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
(二)其它重大慈善公益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公益项目;
(二)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一)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一次性动用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
(三)发生30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四)发生3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五)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一、负责基金会全面工作,科学规划和全力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和驻会副理事长办公室决议的落实情况,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开展专项工作。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主要文件和进行诉讼。
一、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拟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金会重要年度公益活动。
三、配合理事长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组织制订或修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落实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在理事长和驻会副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秘书长做好基金会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落实各类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各项公益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
四、负责联络协调各理事、监事工作。
五、负责落实办公室整体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六、完成基金会领导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参与基金会重大活动的谈判工作,向基金会提出防范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捐赠合同、协议文本等法律文书的审核工作。
三、协助基金会领导对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及其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负责基金会新制度、新流程及新业务的合规审查。
五、根据需要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六、对基金会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并提出法律建议。
一、负责基金会来往文件登记、传阅,资料整理;文书档案管理;基金会印章和介绍信的保管监印工作。
二、负责基金会各类会议记录,负责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基金会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基金会人事档案,劳资资料管理。
四、负责日常对外接待服务、行政事务管理。
五、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
六、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及规定,负责基金会网络的日常管理,保证基金会办公网络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配合媒体做好基金会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各项活动的摄影、摄像及影像资料存档工作;编辑制作基金会对外宣传材料。活动次日,及时把活动新闻上传网站。
三、负责基金会信息网络发布工作,公益项目的有关重要工作动态,及时公布基金会捐赠信息、提高透明度。
四、保证基金会网络内容及时得到更新和补充,不断改进基金会网络的美观和适用程度。
五、发现涉及基金会的负面信息及时上报理事会,并按照理事会决定及时处理。
六、负责基金会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办公设备的采购和维护管理。
七、完成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二、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注意安全保密。
四、认真执行操作程序,做到耐心周到,不怕麻烦,手续清楚,准确无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谨弄虚作假。
五、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办理结算。应严格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堵塞结算漏洞。
六、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七、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遵守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印章分开管理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一、熟悉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规章制度和相关财税法规,依法办理会计手续。
二、按照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三、设立科学规范的账户体系,科学合理管理使用资金。
四、严谨细致核对各类原始凭证准确编制记账凭证。
五、定期核对账项,及时结出余额,登记总分类账。
六、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每月向基金会领导汇报一次财务情况。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财务部财会《2004》7号文件要求,为使我会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系统和规范,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管理的原则
1、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根据基金会章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审批由理事长签字或委托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签字,方可支出。
2、 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包括捐赠实物帐)。
3、 各种账簿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按照会计人员的工作规则进行。
4、财务按月向秘书长提供财务报告;每年年终向理事长提交财务报告。
5、基金会秘书长每年年终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6、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7、年终接受会计事务所审计,进行年检。并在网站公开报表,接受社会的监督。
8、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理事会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三、收入管理
1、凡接受捐赠现金资产,必须开具“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
2、凡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除实物之外,如长、短期投资),按对方有关凭据或其公允价值入账。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3、对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有品种、数量及金额。
(1)捐赠实物按对方有关凭据或其公允价值入账;并开具捐赠收据及实物清单。
(2)根据收据及实物清单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账;另一份入库单交财务部。
(3)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到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财务部。
(4)实物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凡基金会资金的募集、投资、增值和使用计划,包括资助、举办各项活动的支出,应经理事会通过。财务部根据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或受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2、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受委托的秘书长审核报销。
3、受助方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向基金会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五、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劳务酬金、差旅费使用等,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账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务部领用并于5日内报帐。
2、收据管理
财务部购置“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作好连号登记。收据仅限本会有关业务活动使用,不得外借。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战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设立须遵循“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支持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宗旨。
第四条、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和程序:
1. 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后,可向基金会提出正式申请报告。经接下人所在项目活动部领导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立项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拟成立专项基金的需提交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活动部负责与捐赠方(或自然人)共同草拟协议书,提交法务监督部审核。
2. 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项目活动部向捐赠人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
3. 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挣得捐赠人同意后,由本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员)与捐赠人(或代表)正式签署捐赠协议书。
4. 根据捐款协议,由本会代表同意受赠者单位、当地执行主管部门的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五条、基金会资助立项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同意后,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策划、组织实施,并制定该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条、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七条、项目活动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靓号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不断发展。
第九条、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和基金会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